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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义县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信息发布者:DCONG888
    2017-10-13 16:17:04   转载

    尚政〔2017〕85号

     

    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尚义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区域内棚户区改造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征收涉及县城七个区域,划分十四个片区。

    1、西沙河东部区域:东至扶贫办养老巷,南至旧医院路,西至西沙河北,北至麒麟山公园。

    2、街心花园西部区域:东至街心花园,南至新华街路,西至西沙河东,北至旧医院路。

    3、观景坡西部区域:东至观景坡路,南至滨河北路,西至西沙河东,北至新华街路。

    4、后山区域:东至尚义二中操场,南至平安大街,西至邮政巷,北至北外环路。

    5、公沟路区域:东至东沙河路,南至学府小区,西至尚义二中,北至北外环路。

    6、东沙河区域:东至温鑫家园小区,南至平安大街,西至东沙河路,北至北外环路。

    7、祥福苑北区域:东至环保局,南至滨河北路,西至祥福路,北至平安大街。

    本次征收任务2138 户。

    三、征收原则:房屋征收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接受监督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贴乱补、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四、房屋征收部门:尚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尚义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办公室

    六、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另行文。  

    七、起征时间:2017年9月28日。

    八、办公地点:棚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原交通局三楼,联系电话:4335166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尚义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尚义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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