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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尚义县2017年公租房分配方案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DCONG888
    2017-08-04 15:52:36   转载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尚义县2017年公租房分配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尚义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4日

     

    尚义县2017年公租房分配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号)、《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管理规范操作指导细则(实行)》(冀建保中心〔2015〕1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新建公租房分配工作,有效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户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房源情况

    本次分配的房源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共计261套。具体分布如下:

    1、公租房一区257套(1、2、3、4、5、6, 7号楼),建筑面积50平方米/套。

    2、惠居苑小区(3号楼)2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套。

    3、廉租房二区(3号楼)1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套。

    4、丽景苑小区(7号楼)1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套。

    二、分配原则

    (一)阳光透明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依法依规办事,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优先保障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残疾人、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原则。

    (三)一次保障原则。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住房保障方式,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同时停发住房补贴。

    (四)现场抽签原则。除优先保障以外的保障家庭,在人大、政协、监察、公证等单位的监督下,采取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申请家庭的具体租住房号。房屋一经确定后不作调整,逾期未签订租住协议的,视为放弃租赁公租房资格。

    三、分配对象

    在2017年6月30日前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经民政局、住建局、交警队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

    分配对象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特殊对待:

    (一)符合条件的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不列入公租房分配对象,继续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二)被残联部门认定一、二级的重度肢残家庭,可以优先选择公租房(原则选择在一层),申请时须提交《残疾证》。

    (三)符合条件的烈属,指烈士父母、配偶、子女,可以优先选择公租房,申请时须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属优待证。

    四、分配程序

    (一)准入

    分配对象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年度房源情况、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按照“优先保障年老、残疾”的原则,采取抽签、轮候等方式确定租赁对象,并发放《公租房选房通知书》。

    (二)抽签

    对于取得公租房准保证的保障对象,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公开抽签。抽签前15天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1)公布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2)公租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

    (3)抽签操作规程。

    (4)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签时公开进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监督。抽签共进行两次:第一次,参加抽签的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抽取序列号,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第二次,参加抽签的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按抽到的序列号从小到大顺序,依次进行房号抽取,工作人员为中签的家庭发放《公租房确认书》。中签的家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廉租住房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以后不得享受公租房的分配。

    申请公租房的个人经调查核实属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的分配。

    (三)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

    取得入住资格的公租房住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公租房确认书》到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租金及相关费用,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四)轮候

    参加抽签未中签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期,轮候期间继续享受住房补贴,同时可以参加下次公租房分配的抽签,但须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五、复核退出制度

    住房保障部门、镇政府、民政局、各居委会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入住条件每年进行一次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实物配租家庭6个月的过渡期,然后退出公租房。

    (一)享受公租房的家庭,生活得到改善,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二)家庭人员另有购房或通过其他方式拥有住房的。

    (三)经调查核实通过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公租房的。

    (四)违反公租房租赁合同约定,不及时缴纳各种费用的。

    (五)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公租房居住的,转租、转借廉租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公租房管理部门作出取消实物配租家庭的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租赁家庭应当将租赁的公租房在规定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我县新建公租房分配工作,有效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户住房困难问题,县政府成立了尚义县公租房分配工作领导工作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公租房分配、协调、指挥、监督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住建局,负责公租房分配日常工作。

    七、监督管理

    本次公租房分配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一)公租房分配在审核、公开抽签等主要环节由县住建局组织,县纪检、财政、发改、民政、物价、公证处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监督。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公租房的个人,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公租房分配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公租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公租房在分配、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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